買房是人生大事,但最怕的是「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尤其在大雨或颱風一來,天花板滲水、壁癌、木作發霉、電線潮濕,居住安全與房屋價值一起被拉下來。更常見的糾紛是:賣方一句「現況交屋」、仲介一句「中古屋本來就會漏」,買方就以為只能吞下去。
事實上,就算契約沒寫漏水保固,多數漏水屋仍可能落在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框架內;差別只在於:你是否掌握要件、期限、證據與策略。
漏水屋多屬「物之瑕疵」:只要漏水在風險移轉時已存在,且足以減少房屋價值或通常/約定效用,即可主張瑕疵擔保。
主要法律武器:買方可依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若解約顯失公平,多數案件以「減價」為主軸。
可再加碼損害賠償的情形:賣方「保證不漏水/保證品質」或「故意隱瞞漏水」時,買方可依民法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兩個關鍵期限:買方發現漏水要立即通知;通知後若主張解約或減價,原則上須在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且自交付起逾5年會消滅(賣方故意隱瞞者例外)。
現況交屋不是免責金牌:即使契約寫現況交付,若屬「未揭露的潛在漏水瑕疵」或賣方故意不告知,賣方仍可能要負責;且故意隱瞞時,免責特約無效。
蒐證勝過吵架:照片/影片、驗屋或技師鑑定、修繕估價、對話紀錄、存證信函,是漏水屋案件最核心的勝訴拼圖。
一、漏水屋在法律上算不算「瑕疵」?先抓住判斷標準
民法對「物之瑕疵」的核心概念是:
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也沒有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並應擔保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換成白話:
實務爭點往往不是「有沒有漏」,而是:
二、三個法律武器:減價、賠償、解約(以及何時能一起用)
(1)最常用:請求「減少價金」(多數漏水屋案件主軸)
民法明文允許買方在瑕疵擔保成立時,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若依情形解除顯失公平,通常僅能減價。
策略重點:
(2)可以加碼: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當房屋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方可不以解約/減價為限,進一步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可主張的損害項目常見包括:
(3)最難但不是不可能:解除契約(退房)
解約通常要走到「瑕疵重大」的程度,例如:
三、最常輸在這裡:通知義務與6個月/5年的時效
(1)發現漏水要「立即通知」:不要只用口頭
買方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若你拖延不通知,可能被認定「視為承認受領之物」,直接削弱你的請求權基礎。
務實建議:
(2)通知後6個月內要把權利「走到位」
民法規定:買方得解除或減價者,其權利在「依356條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會消滅;另自交付起逾五年也會消滅。 但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關於六個月期間的限制不適用。
你要把「行使」理解成:
四、現況交屋、免責條款就真的沒救嗎?先看兩條關鍵規則
(1)現況交屋只表示以交付時狀態交付,不等於買方放棄一切權利。若漏水屬未揭露的潛在瑕疵,仍可能成立瑕疵擔保。
(2)就算契約寫「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若賣方故意不告知,該免責特約仍屬無效。
結論是:契約怎麼寫很重要,但「有沒有故意隱瞞、現況說明書怎麼勾選、過往修繕紀錄是否存在」,往往才是勝負關鍵。
五、期限太短怎麼辦?何時改走「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請求權
瑕疵擔保的優點是:多數見解屬「擔保責任」架構,不以賣方有故意過失為必要;缺點是期限相對嚴格。
因此在下列情境,實務上常會同步評估:
務實做法是:起手式先用瑕疵擔保卡位(因為要快),再視證據強度決定是否把戰線延伸到債務不履行或其他請求權。
六、漏水屋要打贏,證據要怎麼做才「能用、好用、可說服」?
(1)「原因鑑定」是核心:先釐清漏水責任鏈
漏水可能來自:
建議:委託驗屋公司或土木/建築相關專業出具報告,至少把「漏水點、成因推論、修繕範圍與估價」具體化。
(2)蒐證清單
七、漏水屋處理SOP:從發現到求償的「標準作業流程」
八、常見QA
Q1:契約寫「現況交屋」,我還能主張漏水嗎? A:多數情況仍可主張。現況交屋不等於賣方免責;若漏水屬交屋時不易發現的潛在瑕疵,且未被如實揭露,仍可能成立瑕疵擔保。
Q2:我發現漏水先自己修,之後再跟賣方要錢可以嗎? A:建議先以書面催告給賣方修補機會,並保留估價與修繕單據;緊急狀況另論。這樣在因果、必要性與金額合理性上較站得住腳。
Q3:最晚多久一定要提告或調解? A:原則上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若要主張解約或減價,通常需在通知後6個月內行使,且自交付起逾5年會消滅(賣方故意隱瞞者有例外)。
Q4:怎樣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A:若賣方曾保證品質(例如宣稱不漏水)或故意隱瞞漏水,買方可依民法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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