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情提要
在日常生活中,民眾與公務員的互動時常充滿張力,尤其在執法現場,例如交通違規被攔下時,民眾因不滿而怒罵警察的情況並不罕見。過去,這類行為常被援引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或「侮辱職務罪」進行處罰,引發社會對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間界線的高度關注。
大法官針對此條文做出憲判字第5號判決,重新釐清人民罵公務員的言論是否應受憲法保障,而何種言行則可能構成犯罪。
二、條文背景與爭議焦點
刑法第140條原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包含兩個部分:
過去實務上,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可能構成犯罪。
然而隨著民主社會對言論自由的重視,尤其是在公共事務討論與政府監督方面,刑罰是否過度干預人民的批評權利,成為本案的核心爭點。聲請人包括多位法官與民眾,其中「卡神」楊蕙如因在網路上批評外交官而被判刑,遂提出憲法審查,主張該條文違反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三、大法官的審查與判決主文
大法官首先確認本案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雖非絕對,但對於公共政策、政府施政及公務員表現的批評,具有形成公意與監督施政的重要功能,應受高度保障。因此,對此類言論的限制,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判決結果如下:
(一)「侮辱職務罪」-違憲
因其處罰的是針對職務本身的負面評價,屬於公共討論範疇,難以證明會對公務執行造成明顯、立即妨害,應保護人民此類的言論,用刑罰處理人民的批評,會讓大家不敢講話,就算是處以罰金,也違反了刑法上「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本規定被宣告違憲而失效。
(二)「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限縮適用
採取合憲性解釋,認為只有在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其言行「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不是所有辱罵公務員的行為都會被處罰,必須符合上述兩項要件。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的是公務的順利執行,不是公務員的「面子」,如果人民只是情緒性反應、或合理質疑執法,應該被容忍。
四、何謂「足以影響公務執行」?
(一)「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具體是..?
判決進一步說明,「足以影響公務執行」是指行為在表意脈絡下,明顯干擾公務員的指揮、聯繫或執行職務。例如,若民眾在被取締時情緒性地罵一句「你是眼瞎嗎?」,雖然不禮貌,但若未造成實質干擾,通常不構成犯罪。反之,若持續辱罵、拒絕配合,甚至有肢體動作如潑穢物、吐口水,則可能構罪。
(二)公務員並非必須忍受無理辱罵!
此外,大法官也指出,公務員若遭遇辱罵,可先行警告或要求停止,若民眾隨即停止,則不構罪;若置之不理,持續辱罵,則可認定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五、小結-對法律與社會的意義
這項判決不僅是對刑法第140條的重新詮釋,更是對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間界線的深刻反思。在民主社會中,人民有權批評政府與公務員,但也不能無限上綱至妨害公務的程度。大法官透過合憲性解釋,讓法律回歸其保護公益的本質,同時避免刑罰成為壓制異議言論的工具。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台中律師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需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