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主疑毒害逾百隻羊,飼主預估損害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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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事的始末

    彰化縣羊舍飼主控訴,地主疑因土地租金糾紛在其羊舍下毒,導致逾百隻羊死亡,初估損失近千萬元,地主則否認有此事,雙方各執己見,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尚未定讞。

    本篇將討論,若地主經法院調查後確實有毒害羊隻的行為,那他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呢?

    二、民事上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本案解說

    要主張本條的侵權行為,重點在於羊舍飼主的舉證責任。在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時,飼主要證明毒害行為和飼主的損害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民事法中的因果關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即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簡言之,一般來說毒害行為確實會發生羊隻的死亡,飼主當然可以主張本條。

    財產上的損害通常較容易計算,法院會依據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喪失的利益來核定賠償金額。本案飼主除了羊隻本身的損失以外,還可請求因羊隻死亡影響收入的營業損失,如果說羊隻死亡過程殘忍讓飼主有精神上痛苦,亦可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刑事上毀損罪

    (一)《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解說

    羊隻雖然有生命,然而在法律上只能被視為「物體」。羊隻死掉了就不可能去市場變賣,亦即沒有價值。就刑法毀損的定義來說,就是完全喪失物之效用了。

    若本案地主主觀有故意毒害羊隻致死的意圖,那就該當本罪,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地主沒有故意就不成罪喔!另外,本案飼主有調閱監視器影片,這是一種很有效的方式,可用來捕捉加害者犯罪時的行為與環境背景。若有目擊者的證詞或者錄音證據等,也能大幅增加證明故意行為的效力。

    四、動物保護法也有刑責規定!

    (一)《動物保護法》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違反同法第6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解說

    若本案地主真有投毒行為,是虐待、傷害羊隻的行為,不只因觸犯刑事上毀損罪,也會因動物保護法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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