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的開始
大福為高齡長者,罹患多重疾病,行動不便認知退化,後來為了方便照護,與子女們同居。其中孫子劍龍與孫媳婦玲玲利用因照護大福取得的信任,逐漸掌握其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財務工具。某日孫女小芳,載著玲玲去銀行,兩人持被害人大福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偽造提款單持向不知情之銀行或郵局承辦人員行使,使承辦人員誤為被害人大福確有提領存款之意思如數交付款項。
法院於第一審判決,認為前述玲玲與小芳在銀行領錢的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劍龍、玲玲與小芳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故事的轉折-撤銷改判
(一)什麼是撤銷改判?
在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原判決不當、違法,會將原審判決撤銷,並就案件自為判決。並且不得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簡言之被告上訴後,上訴審法院判決的處罰不能比原判決更重。
(二)本案解說
本案後來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部分提領之金錢,由被告劍龍嗣後支用於大福之醫藥費、喪葬費、遺產稅等,參酌被告劍龍與玲玲之學歷、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涉案情節等一切情狀,重新量刑。
被告小芳未曾有何前科紀錄,且自始至終坦承客觀犯罪事實,是因受被告玲玲之邀而一時失慮犯法,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改判緩刑。
故二審就偽造文書罪的部分改判(與一審對比):
三、律師的話
提醒民眾,撤銷改判不是「翻案」,而是法律審查的正常程序,上訴審法院也僅能就原判決中的事實與法律適用重新審理,若認為原判決有誤,可依法撤銷原判決並重新判決。二審改判也代表,法律見解與證據解釋可能因不同法官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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