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撤銷權,勿忘10天黃金期

根據統計,我國人壽保險的投保率已達203.27%,即平均每1人就有2張壽險或年金保險保單,不過,金管會提醒,為讓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有10天的撤銷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國人以人壽保險作為風險移轉的工具越來越普遍。據統計,我國人壽保險的投保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之比率)已達203.27%,由於人壽保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因此,為維護保戶權益,使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保戶享有10天的撤銷期間,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

不過,金管會也提醒,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確實注意兩大相關事項,包括行使時間及行使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說明,保險契約撤銷權行使時間為保戶在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 ,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的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至於保險契約撤銷權行使方式,金管會表示,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金管會也強調,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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