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情提要
蔡阿嘎以蘿拉曾簽署公證書,承認不法所得,卻一再拒絕償還所積欠之債務為由,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依法扣押其名下財產,並同時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上篇我們討論蘿拉可能涉及的民刑事責任,本篇我們要討論蔡阿嘎如何保全債權。
二、蔡阿嘎保全債權的手段-強制執行
(一)何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借錢的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出錢的人)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強迫債務人還錢的過程。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
強制執行是最後手段,因此必需要有「執行名義」。所謂執行名義,就是法律認證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討回欠款的公文書,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有以下六種:
債權人可依現況以及手邊證據,決定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執行,因此請求專業法律協助,可以更周全的保障債權人受償!
如果想查稅務資料,需要準備身分證、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以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並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
因此要法院替你強制執行,保全自己的債權,要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告訴法院債務人尚有這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雖然已取得執行名義,但法院不會幫你行動,因此債權人完成以上兩步驟後,還必須另外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才行。法院在審查聲請文件後,如果認為符合要件,將會受理案件,並通知債務人。
另外,如果需要書狀範例,可以上地方法院查詢並下載執行書狀。
(三)強制執行的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費用的計算方式如下:
這些費用是為了支付相關的執行程序而設定的。若債務人遲遲未能支付欠款,債權人除了支付這些執行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其他相關費用,如查報、公告以及交通費等。
三、蘿拉惡意脫產導致蔡阿嘎強制執行無法受償還倒賠
法院首先清查蘿拉名下財產,發現她的存款僅有2萬多元,股票證券約40至50萬元,保險則因屬於免於強制執行的範圍而無法扣押。後與執法人員前往蘿拉住處查封財產,僅有幾個精品包,並花費3萬多元進行鑑價,後續法拍所得將分配給債務人。總結,蔡阿嘎受償的部分,幾乎抵銷支出的幾十萬元的執行費、3萬多元的鑑價費以及律師費,還倒賠了近五千塊。
四、面對惡意脫產該怎麼辦?
(一)申請法院強制扣薪,從薪資中追回債款
若債務人有穩定工作,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法院可依法命令債務人之雇主,每月從其薪資中扣除一定比例(通常為1/3),直接償還債務。此方式雖回收速度較慢,但具持續性與穩定性。
(二)撤銷債務人脫產行為,追回被轉移財產
債務人若以贈與、低價出售、信託等方式將財產轉移給親友,企圖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及《信託法》第6條,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只要債權人能證明:
法院有可能判決撤銷該財產處分,使該財產回復至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需注意的是,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債權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或自財產處分行為成立起十年內,必須提起訴訟,否則權利將消滅。
(三)提告損害債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若債務人明知自己負有債務,仍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故意脫產,債權人可依《刑法》第356條提告「損害債權罪」。此罪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顯示法律對惡意逃債行為的嚴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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