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擬制自認效果
所謂自認是指對造對不利己的的主張而為承認,例如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而闖紅燈,被告也承認自己確實因過失而闖紅燈,即為自認,其所產生的效果即為對方可以免除舉證責任,而法院必須受拘束,也就是法院只能以「被告因過失而超速」作為判決基礎事實不必再為證據調查。
而如果經於言詞辯論期日合法通知而不到場也未提任何書狀,會產生擬制自認的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法院只能依到場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事實。
到庭者(原告或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所謂一造辯論判決是指法官可以終結辯論而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並不是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之一方一定可以勝訴,因為法官還是必須依訴訟資料、證據依自由心證判斷,只是當事人主張的內容無人爭執,如果又符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法官採信的機率就會很高,所以未到場的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及訴訟資料夠充足的話仍然有可能得到勝訴判決。
只有被告到庭原告不到庭
被告可以拒絕辯論,拒絕辯論就會產生不到庭的效果,而原告和被告都不到庭法律將之擬制為合意停止訴訟(民訴法第191條第1項及民訴法第387條規定可以參照),實務的作法通常是,原告未到庭而有被告到庭,法官會問被告要不要塗銷報到(或拒絕辯論),被告同意塗銷報到(或主張拒絕辯論)訴訟會擬制合意停止,法院會在民訴法第191條第2項依職權續行訴訟程序並通知兩造,如果原告仍然沒有到庭,而被告再主張拒絕辯論,該訴訟案件就會視為撤回。
行政訴訟法第143條【證人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