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新北中和兒童「恩恩」染疫過世,市長侯友宜等遭控過失致死,新北檢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恩恩的父親不服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新北地院裁定駁回,不得抗告。(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二、律師解說
(一).何謂再議?
所謂再議,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如同「再議」係原告接獲不起訴處分書或是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聲請重新檢視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與卷內事證, 如果有事實調查有不夠完整的地方或是在法律見解的適用產生錯誤,高檢署檢察長就會將案件重新發回給地檢署,告知地檢署檢察官有什麼應該補充調查或是更正的地方,改由地檢署「另一位」檢察官續行偵查,決定是否要起訴、緩起訴,或是維持原本的不起訴處分;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二).何謂聲請准予自訴?
1.而如上所述,若是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此時,當事人若仍覺得不服,在2023年6月前,當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過去交付審判制度,常引起違反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之質疑,故立法者為回應上述質疑,則將交付審判制度刪除,轉型為「聲請准予自訴」。
2.現行當事人,若遇到再議受駁回,則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向地方法院「聲請准予自訴」,由地方法院的法官檢視地檢署與高檢署的全部偵查卷宗後,認定告訴人「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若法院認為合法、有理由時,則案件就會裁定進入自訴程序,接著告訴人的身分將轉換為自訴人,由自訴人(即原告)與自訴人之律師接手後續的訴訟。
3.有關「聲請准與自訴」,避免告訴人濫行提出聲請,,故明定聲請准許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4.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
既然是提起自訴,仍須受相關自訴規定限制,如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本來就不得提起自訴,當然無法向法院申請准許提起自訴,如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與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因公訴優先原則導致未能自訴的情形。
(四).法院准許自訴之審查門檻
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緩起訴制度之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