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何謂「社會勞動」及其性質。
一、社會勞動的性質與內容
Q1:什麼是「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就是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係要求犯罪人在社區(廣義)提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用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犯罪而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對於非惡性重大、微罪、犯行較單純者,以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做為刑罰之一種替代措施。此制度自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觀護人及佐理員來執行,由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經核准後,須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執行。
Q2:推行「社會勞動」有什麼好處?
短期自由刑因刑期太短難收矯治之效,易沾染惡習,故現代刑事政策多趨向將其轉向到罰金或社區服務。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社會勞動人由消費者轉成生產者,創造產值,回饋社會,間接為其服務的機構節省人力成本。另外,社會勞動人不必入監,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兼顧家庭照顧,亦可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新的社會問題,此制度可節省監獄的收容成本、伙食、人事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庫支出。
Q3:讓犯罪者不去坐牢而在社會服勞務,會不會影響治安?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與易科罰金制度一樣,均為易科處分的一種,由於聲請者限於輕微犯罪者,且藉由篩檢機制,可將前科累犯或曾犯重罪者予以排除,若社會勞動人執行中被發現有違規情形,執行機關(構)亦將通知地檢署撤銷社會勞動,若有違反規定之執行情況,將依相關規定處理,甚者,可撤銷社會勞動,讓其入監執行。
Q4:社會勞動人可以做哪些工作?
地檢署在開發勞動方案時,儘量採取相關的安全配套措施,類似從事農林漁牧業勞動、環境清潔等處遇,避免規劃人與人之間的服務處(如照顧老人等看護工作)。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皆與公共利益有關皆屬之。
二、社會勞動人
Q5:誰可以參加「社會勞動」制度?
自民國98年9月1日以後,要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皆可聲請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係指在社會上以勞動服務抵充刑罰,故可稱易服社會勞動的人為「社會勞動人」或「個案」。若勞動人未於限定期間內完成工作,則必須繳交不足額的罰金或入監服刑。
Q6: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有條件嗎?
法定條件:限於刑罰輕微之案件,包括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其宣告行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且當事人須有意願易服社會勞動,並親自提出聲請;無意願者,不會強迫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聲請者須檢具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
Q7:聲請後就可以做社會勞動,不必入獄嗎?
須經檢察官訊問篩選後,由檢察官斟酌裁量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若聲請人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虞准許。認定標準,已具體規定在「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Q8:執行機關(構)可以事先要求社會勞動人之條件?
執行機關(構)可以事先表示其勞動方案所需要之人力條件,地檢署儘可能於社會勞動人力中挑選具專長者進行媒介,但實際人力調配須視聲請情況而定。
三、執行機關(構)
Q9:社會勞動的執行機關(構)有哪些?
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等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
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等地方各級行政區域機關。政府機構及行政法人包括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公立殯儀館等皆屬之。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係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機構或團體皆屬之,包括學校。社區係指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
Q10:執行機關(構)要如何申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僅須向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登記,即可成為執行機關(構)。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或社區則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成為執行機關(構)。
Q11:社會勞動的執行,可以分別在不同的場地或跨縣市執行嗎?
易服社會勞動以通知執行之地檢署所在地區執行為原則,或有住居等因素而不便於該處執行者,可向原執行地檢署提出移轉聲請,但為考量執行時效性等,聲請移轉以乙次為限。地檢署會充分考慮社會勞動人的就學、就業及家庭等因素,並衡酌執行機關(構)需求指定執行機關(構),社會勞動人就必須於該執行機關(構)指定的地點提供勞動服務。
Q12:是否一定要分派到戶籍地的機構服勞動時數?
不限分派到戶籍所在地的機構,社會勞動在地點的設置,有「在地服務」、「就近服務」及「意願服務」三種設計。原則上地檢署會按照機關(構)需求、個人專長、個人意願分派到居家附近,或其方便考量或個人名譽考量,而派往同一轄區之其他鄉鎮市。Q13:執行機關(構)想換新的工作項目,要不要重新申請?執行機關(構)於提出工作需求之申請後,如果需求內容、項目有所變動,可隨時與本署觀護人室保持聯繫,不須重新申請。
四、社會勞動之工作時間
Q14:社會勞動人一天必須工作幾個小時?
易服社會勞動6個小時可抵刑期一日。由執行機關(構)視勞動內容的需求彈性規定,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12小時,有特殊情形,社會勞動人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構)請假,但不計入勞動時數。
Q15:可以在晚上、清晨或假日做嗎?
原則上,地檢署與機關(構)在設計勞動內容的時候,就會配套多種勞動方案,其中也包括利用夜間、清晨或例假日實施的方案。須配合機關(構)之需求,不能任由易服社會勞動人隨意指定勞動時間。
Q16:社會勞動時數如何計算?
原則上時數的認證是依據實際工時。若有特殊情形,承辦人可確實認定個案履行時數,建議認定履行時數時並描述實際情形,以為後續時數核定之參考,並通知地檢署。
五、保險及可能發生的經費問題
Q17: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等事項由誰負擔?
社會勞動人並不是志願服務法之志工,而是履行社會勞動,是一種刑之執行,非執行公務之行為,故交通、膳食、安全等由其自理。
Q18:社會勞動人如果發生意外事故,醫療費用如何歸屬?
社會勞動人基本上是受刑人的身分,地檢署會編列社會勞動人相關之保險費,做為日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理賠機制。
Q19: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可否要求增加人力或管銷
費用?
處理此項業務的承辦人,希由各執行機關(構)內部原有的員工,以任務編組或業務調整來運用,另囿於經費因素,無法支應機關(構)增加管理人員或管銷費用。
Q20: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所需之器具及耗材,可以
向地檢署申請補助嗎?
機關(構)為協助執行社會勞動案件所需之器具及耗材,原則上以由機關(構)自行支應為原則。
Q21:社會勞動人於執行期間是否適用勞健保?
依照規定受刑人入監服刑時健保要退保,社會勞動人雖是受刑人身分,但實際並未入監服刑,執行期間應仍有健保資格。
Q22:社會勞動人在執行期間有侵權行為,誰負賠償責任?
社會勞動人並非執行國家公權力職務之公務員,其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非屬國家賠償範疇,而係其個人與對方民事賠償的問題。
六、執行機關(構)處理原則
Q23:誰負責管理及考核社會勞動人?
考核的責任,則分執行機關(構)、觀護佐理員及觀護人三個層面,執行機關(構)負責管理、分派工作、督導。觀護佐理員及觀護人不定期查訪、監督執行情形,彼此保持密切聯繫。
Q24:檢察署會派人來管理、監督社會勞動人嗎?
執行機關(構)主要是協助「督導管理」,亦即指示引導從事何種社會勞動,並在其勞動過程給予督促及管理,就如同對於約聘人員或外包工作人員給予的督導管理一樣,並不需戒護或監護的注意程度。社會勞動制度旨在提供免費的勞動人力供機關(構)運用,發揮效益,回饋社會,而非請執行機關(構)去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Q25:執行機關(構)現場承辦人員有什麼事情要留意的?
第一線的現場承辦人應該儘可能避免洩漏勞動人之身分,可改以志工或義工稱呼,以方便管理。如果社會勞動人違反應遵守事項或干擾機關秩序安寧者,經勸說無效,請洽地檢署依相關規定處理。
Q26:如有不適當的行為或糾紛發生,如何處置?
社會勞動人若拒絕勞動或有違反「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之情事,執行機關可通知地檢署採取適當的處理,避免直接與社會勞動人發生衝突,引發困擾。
Q27:地檢署能否提供訓練或有什麼獎勵嗎?
獎勵部分,對於表現優異之執行機關(構)承辦人,地檢署將視執行狀況函請所屬機關(構)敘獎。
刑法§42-1(罰金易服勞役之再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