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應如何進行?其流程為何?

A:
一、協議先行主義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立即與請求人協議,因此所作成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參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二、當事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經請求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繼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
(二)賠償義務機關自當事人提出請求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三)自賠償義務機關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仍不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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