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詐術將5歲小孩頸上的項鏈騙走,成立什麼罪?
(三) 甲施用詐術將某5歲小孩頸上項鏈騙走之行為就成立何罪有不同見解,茲分述如下: 1.見解一:甲施用詐術將某5歲小孩頸上項鏈騙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按詐欺罪之規定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3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準詐欺罪。本案中甲雖係將5歲小孩頸上項鍊騙走,看似符合準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但準詐欺罪乃詐欺罪之補充規範,因此準詐欺罪之行為限於未達欺騙程度之誘惑行為,行為人若實施詐術,縱被害人未滿二十歲且知慮淺薄,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則係構成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而非準詐欺罪,依此可知,甲施用詐術將某5歲小孩頸上項鏈騙走之行為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2. 見解二:甲施用詐術將某5歲小孩頸上項鏈騙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按準詐欺罪既屬詐欺之ㄧ種,解釋上仍以行使詐術為犯罪成立之前提,二者法定刑相同,只要有能力辨識資訊正確與否,有同意處分財產之能力,皆受詐欺罪或準詐欺罪之規範保護。惟有些人之資訊辨識能力趨近於零(如重度智障或稚童),且缺乏同意處分財產之能力,對此等人欺騙得財,應成立竊盜罪而非詐欺罪,因此本案例甲施用詐術將某5歲小孩頸上項鏈騙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四)假親友詐財 ---手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