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債務人先前保證必能還清債務,但屆期無法償還債務,又避不見面,是否成立詐欺罪?路人A攔乘計程車,屆時故意以司機繞遠路為由而不付車資,A是否構成詐欺罪?
(一) 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綜合上述,本票債務人先前保證必能還清債務,但屆期無法償還債務,又避不見面,如果他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還錢,即是以內在事實去欺騙他人,內在的事實(例如履行支付的意思)和外在的事實(例如履行支付的能力),都是詐欺行為的對象,所以說如果債務人原本就打算借錢不還,或是沒有清償能力卻借款,則有可能構成詐欺罪,但這種內心事實的舉證常有困難,因為根據生活經驗,現在經濟狀況不好不代表未來沒有支付能力,也不能因此就認為債務人自始沒有清償借款的意願。
(二) 多半計程車司機都相信乘客有給付車資的意願和能力,不會在乘客上車時詢問,乘客上車時就等同傳遞了有付款能力和意願的訊息,所以以司機繞遠路為由而拒付車資的行為,的確是欺騙了司機,A之行為會被認為毫無消費能力,卻故意白搭車,而造成計程車司機的損失,跟吃霸王餐不付錢是一樣的,且A這樣做表示他一開始就不打算付車資,故A之行為已構成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