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7)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放寬高中校長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審查通過條文詳附表)。
依現行高級中學法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因此高級中學校長除於服務學校教課外,不得兼課及兼職。依現行職業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因此職業學校校長除於服務學校教課外,在校外,只要非專職便無限制;至於國民中小學校長則可在不影響校(課)務的原則下,事先徵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服務學校同意,至大專院校兼課。
相較於國中小及高職,高中校長兼課及兼職規定限制明顯較為嚴格,考量立法的衡平性,本次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修正,在使高中校長能於兼顧校務前提下,將其豐富的教學或行政經驗加以傳承,因此規定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出處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