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仲裁法第7條的規定,某些人不得成為仲裁人,例如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或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等。
依據仲裁法第7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人: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三、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四、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未成年人。
仲裁判斷書除了什麼情形,法院才會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