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依據仲裁法第6條,必須具備一定資格始得為仲裁人;反之,在國外人人都可以當仲裁人,沒有資格限制。
依據仲裁法第6條規定:
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而在國外人人都可成為仲裁人,沒有資格限制。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