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絕對會作出不起訴處分的情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前段。
檢察官在下列情況下會做出絕對不起訴的處分:
1.曾經判決確定者252(1)
這是指有實體確定力的判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行起訴。
2.時效已完成者252(2)
也就是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者,構成訴訟障礙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3.曾經大赦者252(3)
大赦是指對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為了使他消滅刑事法上的一切效果之命令,已經罪刑宣告者,其罪刑宣告無效,未經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但如果特赦減刑或復權,只指受罪刑宣告後,免除或減輕其刑之執行,或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非本款範圍。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252(4)
倘其他之實體刑法變更情形,刑罰權並未因而消滅,僅生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蓋告訴或請求乃論屬訴訟要件,若此要件於偵查階段已經確定欠缺者,不得提起公訴。
6.被告死亡者252(6)
這只是指事實上的死亡,不包括死亡宣告,被告既然已經死亡,國家對他就欠缺為實體判決的訴訟要件,所以不應該提起公訴。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252(7)
如軍事審判案件,普通法院即無審判權,檢察官就此案件應該為不起訴處分,再將案件移送到有審判權的軍事檢察官。
8.行為不罰者252(8)
其包括任何犯罪成立要件的欠缺。
9.法律應免除其刑者252(9)
這只指絕對的免除其刑,如果是相對免除其刑,如法律規定「得免除其刑」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者,應由法院審酌決定,檢察官不得為不起訴。
10.犯罪嫌疑不足者252(10)
這是相對於本法第251第1項的規定。
11.其他法定理由255(1)
依釋字48號解釋,所謂其他法定理由是指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
受緩起訴處分會產生什麼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