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03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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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 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 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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