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租賃契約拿出來,就是原本出租人的名字,變成新的屋主而已,其他都不變。所以如果原本契約是每月5000,除非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重新約定,否則新屋主不得任意違約,不然即有違約金賠償的問題。
甲原本和出租人乙簽訂好租賃契約,以每個月租金5000元為給付;但乙後將房屋轉賣給丙。丙告之甲要漲租金為每個月8000元。甲主張當出租賃契約簽定是每個月5000元的租金,但丙也向甲主張現在屋主是丙非乙,希望甲遵照丙的要求。
一、依照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判例 即明白表示:「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 基於債之相對性,前後兩屋主間之買賣契約,只在其兩人間有效,承租人並不因此受拘束。
二、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係特別保護承租人所設之規定,新所有權人依此條發生法定契約承擔,必須承擔原所有權人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而成為原租賃之當事人。這是民法針對債之相對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承租人跟原出租人的租賃契約關係,轉變為承租人跟新出租人的契約關係,新出租人須受原租賃契約之約束。
簡單講,將租賃契約拿出來,就是原本出租人的名字,變成新的屋主而已,其他都不變。所以如果原本契約是每月5000,除非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重新約定,否則新屋主不得任意違約,不然即有違約金賠償的問題。
租賃契約可以代簽嗎?代理與委託簽名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