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可以分為「單純緩起訴」和「附負擔緩起訴」兩種;前者為單純的緩起訴,而後者則同時對被告課以一定義務,但某些義務的課予則需要被告同意。且若日後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告就已經履行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回復
緩起訴處分可以分為「單純緩起訴」和「附負擔緩起訴」兩種;前者為單純的緩起訴,而後者則同時對被告課以一定義務,但某些義務的課予則需要被告同意。且若日後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告就已經履行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回復,有學者即認為此處可能有雙重處罰之問題,有違憲疑慮。
緩起訴制度之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