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5親人免死? 自首減刑惹爭議

「殺人魔」陳瑞欽十三年內先後殺害五名妻兒詐領鉅額保險金,還四處「把妹」逍遙度日,犯行令人髮指。但因法官對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的認定並不一致,如今殺害五名親人卻不用償命的「暫時結局」,很難符合社會大眾觀感。

陳瑞欽殺害妻兒案的判決之所以引發爭議,關鍵在於自首或自白的認定上。由於他是在九十二年五月間,因涉及陳姓女子性侵殺人案被南投警方偵查期間,主動供出殺害妻兒的犯行。因此,被部分法官認定,他是在尚未被發覺犯罪之前主動供出犯行,符合自首要件。

儘管《刑法》自首減刑的規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修訂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依據當年的舊《刑法》,自首卻是『必」減輕其刑。換句話說,只要被認定自首,法官就得減刑。

陳瑞欽到底算不算自首?從嘉義地院、台南高分院到最高法院的看法差異頗大。撇開實體爭議不談,即便舊《刑法》規定自首必減其刑,但誠如台南高分院更六審法官所言,「陳瑞欽的行徑泯滅天良、罪孽深重、無從寬恕。」像他這樣的人都可獲得減刑,法律也未免「寬厚」。

出處來源: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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