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0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9 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公布日施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