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7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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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民間機構,係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有政府、公營事業出
               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
               十。
               前項總額比例限制之規定,於民間參與興建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應低
               於該公司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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