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委託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其要件包括:

1、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2、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

3、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程序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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