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此實現其行政上任務之行政主體。我國現行法制包括:一、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如縣、鄉鎮、市)
二、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如農田水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