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

勞動基準法中除法定正常工時之規定外,為因應雇主繁忙與空閒時間之調配,例外制定了二週、八週與四週等三種變形工時制。

變形工時的的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中除法定正常工時之規定外,為因應雇主繁忙與空閒時間之調配,例外制定了二週、八週與四週等三種變形工時制,所謂二週變形工時制,規定於第三十條第二項內,即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修正,於第三十條第三項中,新增加八週變形工時制。雇主若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不過二週變形工時與八週變形工時,並非所有企業均得適用,依據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至於四週變形工時制規定於第三十條之一第一款,乃係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修正時所增訂,得適用之行業僅以主管機關所指定者為限,但勞動基準法七十三年公布施行後即已適用之行業中,除農、林、漁、牧業外,其他製造業、營造業等皆不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所謂四週變形工時乃指,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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