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錯誤

此為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有錯誤,以致發生所未希望之結果。亦即行為人之行為實行失誤,致客觀所發生者與主觀所預其者非屬同一客體。法律效果上,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所謂之「具體符合說」,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必須具體完全一致,始得認為符合而成立故意犯罪;反之,縱然屬於同一法定事實,若非具體完全一致,亦不能認為符合(即有錯誤),而可阻卻故意罪責。例:甲正舉槍殺乙瞬間,丙剛巧從乙身前經過,致被子彈擊斃。實務及通說依具體符合說,認其行為結果並不符合而有錯誤,故甲對乙(目的客體)應負殺人未遂罪,對丙(失誤客體)只負過失致死罪責,因係一行為,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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