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益拍賣之禁止

所謂無益拍賣之禁止,係指普通債權人或順位在後之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時,如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已無餘額者,不得實施拍賣而言。亦曰無賸餘換價之禁止或賸餘主義。

禁止無益拍賣

指普通債權人或順位在後之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時,如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已無餘額者,不得實施拍賣而言。亦曰無賸餘換價之禁止或賸餘主義。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在於不動產上之權利,因後順位之擔保物權或普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受損害,以確保不動產權利之安定。按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如其債權不能由執行標的物拍賣所得價金而受償,即無實益,並使國家實施之執行程序徒勞無益,縱令可就執行費用優先受償,亦足以損害不動產上發生在先之優先債權。對不動產之無益查封,除準用動產之規定外,並特設禁止不動產無益拍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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