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權人承受」,指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願承受並依法得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其承受,並以其債權或應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抵付價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