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之停止

所謂「停止執行」,指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之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所謂「停止執行」,指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之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停止執行係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停止原因消滅後,仍應繼續實施。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權利為目的,自應迅速實施,以免因程序上或實體上之紛爭而長期拖延,增加當事人訟累。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指法律允許停止執行之規定而言。例如強執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三百六十條第二項、第四百零九條第二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六項、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項,破產法第十七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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