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延緩執行,係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暫緩實施而言。
係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暫緩實施而言。「延緩執行」,係本於當事人合意為之,毋庸法院裁判,與停止執行或撤銷執行須有法定原因者不同。又延緩執行,乃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繼續執行,故與撤回執行之聲請而終結執行之情形亦不同。延緩執行之要件:一、須經債權人同意。二、須向執行法院陳明。延緩執行之期間:一、延緩期間不得逾三月。二、延緩執行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