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

所謂公證書,係指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製作,並可證明債權人請求權存在之文書。

公證書

所謂「公證書」指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製作,並可證明債權人請求權存在之文書。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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