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

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的規定在民法第873條。

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得執行名義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所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指抵押權人依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於他債權人對於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聲明參與分配而言。故「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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