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載,一名女子在兩年前認識一名李姓男子,女子與李男交往前便告知希望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李男為與女子交往竟以LINE傳給女子配偶欄為空白的舊身分證照片,兩人進而交往,不料交往近兩年後卻意外發現李男已婚身分,女子以欺騙感情、浪費青春等理由向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李男須賠償女方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摘自:ETtoday新聞雲)
欺騙感情、浪費青春是算是侵權行為進而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嗎?侵權行為指他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而「權利」指法律上所保護的法益客體,例如「所有權」「抵押權」「人格權」等。復按人格權的立法旨在,保障個人人格的基礎,維護個人的尊嚴及自主權,民法關於人格權有列舉幾項如「身體」「健康」「名譽」「貞操」等,均是人格權保障的範圍,若行為人不法侵害權利,而其情節重大者,自得依民法之規定,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例如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往往會附帶民事人格權「名譽權」請求賠償,至於是否情節重大應就具體個案各別判斷之。
本件李男為取信女子而以通軟體傳「配偶欄空白之舊身份證」照片給女子使其誤信李男為單身進而交往,交往近兩年之期間多次發生合意性交,法官指出自主權人亦為人格權主要保護內容,李男隱瞞已婚事實致女子誤信其為單身進而交往,期間發生多次性行為,已嚴重妨害女子之意思決定,因為性行為之對像是否已婚,因該涉及該性交是否為民、刑法秩序所容許,屬於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屬於侵害貞操權,李男之行為屬情節重大,得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講評:
對於人格權侵害的賠償,隨著社會觀念的演變,法院有逐漸放寬的趨勢,過去大家對於感情受傷判賠慰撫金,所熟知的都是已婚配偶搭上小三,原配請求賠償的情形,但不代表慰撫金只能向已婚配偶請求,就算是男女朋友,涉及到嚴重的感情欺騙,影響到身體自主權的意思決定時,還是有賠償的義務。不過要留意的是,本案法官認為李男侵害到的是女子的「貞操權」,是因為發生了「性行為」,所以如果沒有性行為的話,就未必會判賠了,所以已婚男裝未婚,在外勾搭女子時,如果只是交往而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話,還可不可以請求賠償?這種情形的感情受傷?算不算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仍值得觀注法院見解的意向。
師生戀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