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近日做出大動作,民眾必需加入會員才能瀏覽新聞,而文章下也會加上提醒:「本新聞文字、照片、影片專供蘋果好蘋友壹會員閱覽,版權所有,禁止任何媒體、社群網站、論壇,在紙本或網路部分引用、改寫、轉貼分享,違者必究。」引起網友熱議,各網路討論區引用蘋果日報新聞的文章也大量減少,深怕被蘋果日報告,不過蘋果日報的聲明有法律效果嗎?是否可凌駕著作權法的規定呢?
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無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已明文規定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並不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的強制規定,縱使蘋果日報聲明禁止引用,也不會因此讓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具有著作權,民眾還是可以自由引用,不受限制。不過需注意的是,如果是社論、專欄等非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則不在此限,亦享有著作權,另外法條用語係「語文著作」,所以報導的照片,如果具有基本的原創性、創作性,則享有著作權保障。所以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一篇新聞報導有敘事、有評論、有照片,民眾只引用敘事部分,並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媒體對新聞的轉載規定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適用於媒體同業之間,媒體可以引用其他媒體的報導,但如果經註明轉載,就例外不得引用,所以蘋果日報的聲明,的確是可以對其他媒體同業產生規制效用。
合理使用仍不侵權
這次蘋果日報改為會員瀏覽制,以及對於引用的嚴格限制,民眾不用過於恐慌,一來還有其他媒體可以看,二來民眾一般的分享新聞,仍可引用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免責,因為新聞就算是社論、專題、照片,實務上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密度本身就較低,且民眾如果是個人、社交等非營利目的而分享,也不會使蘋果日報的收益受損,仍然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畢竟著作權法重的要目的也是要促進著作的合理利用,才能促進資訊流通、保護民眾知的權利。
醫師隱瞞已婚身分跟空姐交往 侵害貞操權判賠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