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夫妻之一方可否以他方不支付生活費用,以致於不能維持生活訴請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得訴請裁判離婚。其主要情形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或不支付生活費用,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此不以夫妻同居為必要。所以例如夫婚後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復多次因細故即對妻施暴,則兩造之分居,然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夫長期不顧家計,已屬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危及家庭生計;再者,夫離家前,屢對妻施暴,已造成妻身體及精神處於婚姻暴力之陰影,彼此間已失其婚姻誠摯相愛、互信互諒之基礎,堪認兩造婚姻確實已生無回復希望之破綻,自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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