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在連帶債務,債務人所負責任至重,當事人的約定須以明示為之。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多見於侵權行為,契約上的法定連帶債務,如概括繼受人責任(民法第305條、第306條)、共同借用人責任(民法第471條)、合夥人責任(民法第681條)、共同保證人責任(民法第748條)。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並處理多數債務人間的內部求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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