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

指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債務承擔在交易上亦屬常見,例如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乃發生如何保護新的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問題。

債務承擔有二種方式:

一、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債務人是否承諾及知悉,均非所問。

二、民法第301條規定:「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為保護債權人而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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