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具體明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明文規定

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及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定有明文,以下分述之:

(一)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明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是為訴願法上之禁止不利益變更條款。

(二)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是為行政訴訟法上之禁止不利益變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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