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警語害死衝浪客 國賠246萬

曾是游泳校隊的楊男,二○○七年與友人到北部衝浪聖地宜蘭烏石港衝浪,不慎溺斃陳屍港邊消波塊堆。楊母訴請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依法規設警示標語及緊急救助系統確有疏失,判須賠家屬兩百四十六萬餘元。

東北角風景管理處副處長指:「該意外讓人遺憾!收到判決再決定是否上訴。」此外,事後該處已在堤防漆有「消波塊區危險!衝浪請遠離五十公尺」大型警語,提醒衝浪客。

救生員人力不足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上午,楊男與兩友人到烏石港衝浪,不久友人發現楊男失蹤,緊急向租用衝浪板的店家反映,店家派人協尋後,下午三時才在北側堤防消波塊發現屍體,家屬認為,負責管理該處的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善盡監督責任憤而提告。
東北角風管處辯稱,現場均有警告標示,海面也有浮球區分可衝浪範圍,並安排救生員,是楊男自恃技術好逕自往外海衝浪才引發悲劇。
但法官發現,事發後東北角風管處才在現場設立「注意!水域的隱形殺手—裂流」、「陷入裂流道的自救方法」等告示,且當天浮球部分損壞,配置救生員人力也不足以發現走向危險海域的楊男,才讓楊男友人得向店家求救。

「賠金將當善款」
法官認為,東北角風管處未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設置完善警示及緊急救助系統,才讓楊男無法獲得警示及救助而喪命,判該處須賠楊母慰撫金、喪葬費及醫藥費共兩百四十六萬餘元。
楊家昨無人不知其回應。楊家律師表示,楊家人曾說打官司「是希望改善烏石港的衝浪環境,若真的拿到錢,會當作善款之用。」

◎ 衝浪安全 注意事項

  1. 找合格有經驗的教練
  2. 暖身至少30分鐘,尤其是背部肌肉
  3. 下水前聽從教練指示,充分熟悉環境及浪性
  4. 衝浪過程若感到不適,應立即停止,必要時就醫檢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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