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刑事訴訟程序所採行的制度簡介。

 

公平法院是人民對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滿足人民這項要求自屬責無旁貸。新制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有關證據調查將由法官「應依職權」進行之規定,改為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原則上不再主導調查證據,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的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這樣的訴訟制度,因尚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精神,因此,我們稱他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又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將切實到庭舉證,檢察官人力負擔勢必大幅增加,而為解決其人力負擔的增加勢必增員。又法庭證據調查如行交互詰問,耗時甚多,必須將行交互詰問的案件篩減至一定數量,始有可行。因此應有配套措施,包括:1.採行緩起訴制度,使進入通常審判程序行交互詰問的案件減少。2.採行量刑協商制度,就被告認罪案件透過法官、檢察官與被告的協商機制,科處被告刑罰,一審定讞。3.擴大簡易判決處刑的適用,使部分證據明確的案件能夠速辦速結。4.實施國選辯護制度,提升被告的防禦能力。5.推行集中審理制度,減少開庭次數,節省涉訟時間。實施「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制度,使檢察官可以透過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制度,在更多的犯罪個案上,斟酌被告犯罪情狀,選擇不予起訴,以促使被告自新,早日回歸社會。由於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使法院對於多數證據明確案件能盡速審結,以彰顯司法正義。至於疑難繁雜的案件,法院則透過檢察官與被告(或辯護律師)對於證據的辯論,得以發現真實,作出正確裁判。同時也將因為這一新訴訟制度的實施,建構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改為事後審、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於是形成,將司法資源作最合理有效的分配,以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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