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之犯罪行為樣態:

 

兩性交往觀念開放,少年在生理提早成熟,色情資訊氾濫下,少年性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不只對被害者造成身心嚴重之傷害及被害恐懼感,暴力犯罪之強制性交案件(即強(輪)姦案件)使被害人身心受害更大,在預防及自我保護上都有再加強之必要。

 (一) 妨害性自主:
   1.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
     凡對於男或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
   2.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二人以上共同犯案。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身心障礙之人犯案。以藥劑、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機會、攜帶兇器、侵入住宅以及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案者、加重其刑。
   3.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或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甚至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二) 妨害家庭:
   1.和誘罪:指得到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2.略誘罪: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借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使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
(三) 援助交際:
     學生如在網路上刊登與人為金錢性交的廣告,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如係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可交由縣市社會局短期收容安置,甚至會被法院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期間至少一年。
(四) 墮胎:
     未成年人懷孕,如不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而墮胎者,視其情節,可能構成刑法墮胎罪或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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