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養父3150萬遺產後想回歸本家!法院:違反伯父收養意願,不准

案例事實

小明25歲時因為伯父沒有子嗣,因而收養小明為其延續香火,其伯父在106年過世後繼承養父約3150萬遺產,直到近年因父母年邁,有考量兄弟姊妹都在外國,因此想回歸本家照顧父母,遂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因考量伯父收養小明是為延續香火,如准予終止收養關係及有違背生前收養小明之意願,有失公平因此否準小明的聲請。

(資料來源:參考中時新聞網及司法院)

 

法律評析

 

     不論是未成年或成年,都可以收養,但因為收養關係會影響收養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例如:脫離本生父母對本生父母不再有扶養義務、喪失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等,因此未成年的收養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還需要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認可。

 

收養的要件:
     為求慎重,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核收養事件,會審查是否符合收養之要件,如果有違反法院會裁定不予認可。

收養要件

  1. 應以書面為之
  2. 當事人有間有收養關係之真意。
  3. 單獨收養之情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小於20歲。
  4. 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包括收養夫或妻的子女)、旁系血親六等或旁系姻親五等內輩份不相當之人為養子女。
  5. 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其法定代理人未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或被收養人為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未表示同意出養。

 

終止收養的方式與要件:
一、合意終止:


1.收養關係可以透過收養關係當事人雙方的書面合意來終止。(民法第1080條第1項)
2.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合意終止還要經過法院的認可(以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做為認可與否的考量),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80條第2項)
3.若被收養人是未滿七歲的小孩,則終止收養的合意,應由收養終止後會成為小孩法定代理人的人(通常是本生父母)來作意思表示。
二、許可終止
1.許可終止,主要是在養父母死亡,而無法合意終止時,透過法律規定,讓被收養人得

  • 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因為收養關係並不會因為養父母死亡而消滅。
    2.若被收養人是滿七歲的未成年人,需得到收養關係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通常是本生父母)同意。
    3.若是未滿七歲之人,則應由收養關係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通常是本生父母)向法院聲請許可。
    4.而若依個案情節,許可終止將對於收養關係的雙方或一方顯失公平的時候,法院有裁量權限,得不許可終止收養。

    本件案例說明

    小明表示:

         小明於25歲時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但因考量本生父母年邁就醫常需家屬簽名,而本家哥哥定居於國外,擔心無人可以簽屬醫療同意書,又因本家哥哥及其子女定居國外本生父母怕無人後繼,因此想認祖歸宗回歸本家

     

    法院判斷 - 考量准予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

         考量養父無子嗣,當初收養聲請人即有延續香火之意義,且小明繼承養父遺產(價值約3150萬元),由小明於養父死亡後以唯一養子之身分繼承,足徵有繼續雙方收養關係之意思;且小明與養父建立收養關係時以年滿25歲,應有足夠智識能力決定是否願被收養,聲請人既同意被收養,將來即有承擔照顧及延續養父香火之責,並接受財產,現在又聲請終止養父間之收養關係,違背養父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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