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房地是否為「凶宅」仍有爭議。但本件房地因有人死亡而存在瑕疵已明確,故法院判准解約並退款470萬,其他請求均不准。依據民法第354條屋主必需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
女子陳麗貞去年將房屋以470萬賣給周姓單親媽媽,周女事後卻指控此屋是凶宅,要求解約並賠償600萬,台北地院認為,屋內有人意外死亡屬實,但賣方並不知情,因房屋有瑕疵,判准解約並退款470萬,其他請求均不准;陳女說,「我是被害人,將上訴到底」、周女則未回應。被告陳麗貞現為凱格蘭公關總監,曾擔任媒體醫藥記者,後來從事公關,她說,買屋時她剛懷孕,若知房子有出過事,一定不買,陳女表示,她住11年平安順遂,自己也從記者到公關公司總監,如今有兩棟房屋、存款600萬,身價逾3000萬,目前所有資產都遭周女假扣押。
陳麗貞說,雙方爭執在470萬,卻假扣押她逾3000萬,已違反比例原則,而且前屋主已移民新加坡,她求償無門,只能上訴。原告周女主張,她帶著幼兒搬進房子後,得知屋內曾有人在82年間於浴室跌倒死亡,屍血水還流到樓下發出惡臭,周女提出相關報導剪報,控告陳女詐欺並求償。刑事部分罪證不足,陳麗貞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82年間蔡姓女子在屋內意外死亡7日後被發現,但陳麗貞於86年購入此屋時,價格未低於行情,並住11年之久,應不知情,並無過失。
「凶宅」範圍定義依內政部地政司所頒「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附件中,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十一項記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本件蔡女是因跌倒意外死亡,與因第三人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殺在其內之房屋,有所不同,本件房地是否為「凶宅」仍有爭議。但本件房地因有人死亡而存在瑕疵已明確,故法院判准解約並退款470萬,其他請求均不准。法院因為房屋有瑕疵,而判准解約並退款470萬元的法源依據是民法第354條屋主必需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而買屋者對於屋有瑕疵時可以主張民法第359條可以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至於該案陳姓女子於民國86年購入此屋,並未知民國82年曾有人在該棟房子的浴室跌倒身亡之情事,所以陳姓女子並不構成詐欺,因為詐欺必須是故意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買到的房子如果是凶宅或有漏水或壁癌等問題,建議可先尋找律師諮詢相關的法律問題,以清楚下一步要怎麼走會比較妥當,而且不一定要馬上提起訴訟,可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告知賣家房屋有瑕疵,看賣家的態度而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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