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網友在Dcard抱怨,爸爸因擔心姊姊能力差而流落街頭,所以打算將所有遺產都留給姊姊,怒而大喊拒養父母,豈料網民竟一面倒地贊成。
子女可以因為被父母親故意虐待或棄養而拒養父母,但不能因分不到遺產而拒養父母。
扶養制度及現行法律規定
親屬乃是一種共同生活體,親屬間的扶養制度牽動社會經濟和家庭結構的發展,我國民法親屬篇對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扶養義務人及權利人的順序、扶養的程度與方法定有詳細的規定。其中最重要者為直系血親間的扶養,尤其是父母和子女間,本案例涉及此問題(按此處之子女指已成年之子女)。舉例:A最親近的親屬是父親給兒子,A因為職業災害無法工作必須由他人扶養,其父親和兒子都有相當多的財產,問:父親和兒子,何人應該先扶養A?答案是兒子,法律上扶養義務人順序上A的兒子排第一,父親居次(民法第1115條,註一)。又例如:A 50幾歲,老婆去世,有一位年邁生病的父親及一位天生智障20幾歲的兒子,假如A的收入只夠扶養其中一人,問:應該優先扶養誰?答案是父親(民法第1116條,註二)。
鬆動「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增訂受父母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符合一定情形下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之1條是民國99年1月27日才公佈立法的新增條文,在此之前,只有因負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之情形下,才能減輕其扶養義務。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註三),子女受到父母虐待、重大侮辱家庭暴力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而未受扶養時,子女得向法院請求扶養義務,同條第2項則進一步規定,法院審酌個案,認為情節重大者,免除扶養義務較為妥當時,得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例如:曾經性侵子女和曾經意圖殺害子女等,實務上法院判決以減輕扶養義務者為大宗,完全免除者少見。
註一: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註二:民法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註三: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非重罪受刑人的保命符—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