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後,平時照顧母親的林男去銀行提領40萬元支付喪葬費,結果被另一繼承人提出告訴,案件經地院判決無罪,上訴二審卻改判有罪,繼續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
父母在生前,通常會將存摺密碼印章交給最信任的子女保管,並授權其去提領存款,用來支付父母生活所需之費用,但是,一旦父母過世,子女以父母名義製作取款憑條,去提領父母的存款,此行為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且最終被判為有罪的居多。
但是,近期最高法院有一判決(111年台上字第1451號)認為是否成立偽造文書罪,除客觀上須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外,仍需考量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如本件林男雖具有一定知識及社會經驗,但仍應考慮,母親死亡後,林男對於原先授權其領款的委任關係已經消滅是否有認知,以及是否了解代位繼承之法律關係,更何況母親過世前,都是林男在照顧,過世後其他繼承人甚至連葬禮都沒出席,也應考慮當天林男去提款時,被告知不能提領存款時,當下的反應又是如何等,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並未考量到這些因素,即判林男有罪,因此撤銷發回。
騎車撞傷人,法院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