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違反特留分之效力與扣減權之行使期間

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就會無效嗎?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所製作的遺囑,都具有效力,但違反特留分規定者,繼承權人可以主張第1225條規定之特留分扣減權來繼承民法規定之特留分的遺產

遺囑的功能與目的 

「應繼分」是在被繼承人沒有特別立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平均分配遺產給有繼承權之人,並依據繼承的優先順序,來保障遺產繼承人的生活。遺產繼承時常有不公平分配之情形,但依據民法第1187條,仍應該在「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訂立遺囑。 

民法為了保護有繼承權之人可以不被任意侵害繼承遺產之權利,避免重男輕女等習俗,保障男女平等,特別用法律規定遺產繼承人可以有的最低繼承比例,稱為「特留分」。 

 

合法遺囑違背特留分規定,仍具效力 

我國民法第1186條至第1189條有明文規定做成遺囑之人,需為16歲以上,至少有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法律明定了5種遺囑做成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遺囑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就會無效嗎?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所製作的遺囑,都具有效力,但違反特留分規定者,繼承權人可以主張第1225條規定之特留分扣減權來繼承民法規定之特留分的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行使時效 

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法律效果類似,與當事人之間的身分、財產有關係,為了能盡快確定,以保護交易安全,實務上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時效規定,扣減權人應在知悉繼承權受損後的兩年內提出訴訟,繼承關係發生後10年內不為訴訟者,就不得再提起扣減權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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