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單純以聞頭髮、在耳邊吹氣來滿足性慾的「新型色狼」,雖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肢體接觸,但個案經法院認定仍可能構成性騷擾,縱然無法對行為人施以刑責,仍可透過行政裁處,予以重罰。
近來,全台出現一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新型色狼」,他們採取不觸碰女子身體的方式,單純以聞頭髮、在耳邊吹氣、拍穿短裙或緊身絲襪的女性美腿來滿足性慾,雖然多數被害人會提告性騷擾,但警方認為此等情形並無身體接觸被害人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對此,不禁讓人懷疑,難道只要沒有肢體接觸就不算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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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嗅髮香、拍短裙…新型色狼「很恐怖」
聽到「性騷擾」三個字,我想大多數人腦中都會浮現類似的圖像,一名男性色咪咪地觸碰另一名女性的胸部、屁股或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或敏感部位。但其實在性別平等及性自主決定權的意識抬頭之後,首先,在對象方面,性騷擾的受害者不只侷限於女性,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其次,行為方面,除了傳統上以肢體碰觸他人身體隱私或敏感部位構成性騷擾以外,凡以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方式,造成他人與性相關的恐懼,及產生被冒犯的感受,甚至影響他人工作或生活等,都屬於性騷擾。舉例來說,甲隨意傳送裸照、色情影片聯結給周遭朋友;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陌生女性,問:「妳一次多少?」像是這種暗示對方在從事性交易的言語騷擾,當然也構成性騷擾。
也就是說,不只是肢體接觸,只要違背他人意願,而為與性相關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案件的行為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應視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大致可區分成以下二類:
一、單純的性騷擾行為:只要對他人性騷擾,主管機關即可裁處新台幣1萬~10萬元的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像是前面所提到的,並未與被害人產生肢體接觸的言語騷擾。
二、透過肢體接觸來實施性騷擾:這也是最典型的性騷擾態樣,只要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被害人反應不及,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立法者認為這類性騷擾的行為人已破壞被害人所享有與性有關的寧靜、不受干擾的平和狀態,相較於第一類,侵害程度更大,故設有刑事責任,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
因此,針對這類單純以聞頭髮、在耳邊吹氣來滿足性慾的「新型色狼」,雖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肢體接觸,但個案經法院認定仍可能構成性騷擾,縱然無法對行為人施以刑責,仍可透過行政裁處,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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