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擔心離婚訴訟期間對方將小孩帶出境,有什麼解決方法?在此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方將小孩攜帶出境,範例如下:
為聲請暫時處分事:
聲請事項
一、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暫時處分(請勾選符合您所欲聲請之項目)
□禁止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命相對人(自○年○月○日起於每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或未
成年子女○○○) (生活、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程序監
理人報酬)新臺幣 元。
□命相對人於○年○月○日○時前,在 (交付地點)將下
列生活(教育、職業)必需物品交付聲請人:
□命相對人完成 (如遷移戶籍)以協助未成年子女
○○○就醫或就學。
□禁止相對人(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攜帶
未成年子女○○○離開 (處所及地址)或出境。
□禁止相對人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保存財產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亦不得為下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產之行為:
□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其他 。
□相對人應於 年 月 日 時前,在 將 物品連同
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被害人。(請提供車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下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被害人、□相
對人、□其他 行使負擔。
□相對人得依下列時間、地點、方式與前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時間:
地點:
方式:
□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 日前給付被害人:
□住居所租金(新臺幣,下同) 元,□扶養費 元、
□未成年子女(姓名) 之扶養費 元。
□相對人應交付下列費用予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姓名) :
□醫療費用 元、□輔導費用 元、
□心理諮商費用 元、□財物損害費用 元、
□其他費用 元。
□其他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業於○○年○○月○○日為本案之請求(案號: )
另聲請人和相對人間 □無 □有 保護令(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案號: )
二、(請敘述暫時處分核發之必要性)
目前兩造因 (事由或詳述事實),案件繫屬於 貴院中,但因
□情況急迫
□恐相對人致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
請求 貴院裁定如上列所示之暫時處分。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二、相關案件之開庭通知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書。三、其他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具狀人 簽名蓋章撰狀人 簽名蓋章
三、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