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護權及探視權 之二

五、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擔心離婚訴訟期間對方將小孩帶出境,有什麼解決方法?
在此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方將小孩攜帶出境,範例如下:

離婚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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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暫時處分事:

聲請事項

一、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暫時處分(請勾選符合您所欲聲請之項目)

□禁止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命相對人(自○年○月○日起於每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或未

成年子女○○○)     (生活、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程序監

理人報酬)新臺幣       元。

□命相對人於○年○月○日○時前,在      (交付地點)將下

列生活(教育、職業)必需物品交付聲請人:         

□命相對人完成         (如遷移戶籍)以協助未成年子女

○○○就醫或就學。

□禁止相對人(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攜帶

未成年子女○○○離開          (處所及地址)或出境。

□禁止相對人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保存財產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亦不得為下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產之行為:

□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其他      

□相對人應於    年  月  日 時前,在       將    物品連同

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被害人。(請提供車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下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被害人、□相

對人、□其他       行使負擔。

□相對人得依下列時間、地點、方式與前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時間:

地點:

方式:

□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 日前給付被害人:

□住居所租金(新臺幣,下同)   元,□扶養費   元、

□未成年子女(姓名)   之扶養費   元。

□相對人應交付下列費用予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姓名)   :

□醫療費用   元、□輔導費用   元、

□心理諮商費用   元、□財物損害費用   元、

□其他費用   元。

□其他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業於○○年○○月○○日為本案之請求(案號:        )

另聲請人和相對人間 □無 □有 保護令(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案號:        )

二、(請敘述暫時處分核發之必要性)

目前兩造因    (事由或詳述事實),案件繫屬於 貴院中,但因

□情況急迫

□恐相對人致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

請求 貴院裁定如上列所示之暫時處分。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二、相關案件之開庭通知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書。
三、其他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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