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護權及探視權
一、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在審判的時候亦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 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 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 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 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 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於有發生家庭暴力者,會推定他不適合擔任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
二、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一切衡量還是站在基於為子女利益為原則的立場,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三、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如要何行使探視權?如何擬定探視內容比較好?
探視權是讓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在無法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還是能繼和子女接觸聯繫。雙方如果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於聲請狀中以附表的方式具體載明探視之時間、方式及地點,探視權之內容可以包括過夜在內。但須注意的是,離異的雙方必須有正確的認知,探視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設,而不要去剝奪子女享有父母親任何一方的愛。至於雙方協議定探視權的內容時能夠越具體越好,以免日後發生爭執。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附表參考如下:
四、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之子女OOO之會面交往方式、期間及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1.聲請人得於每週六上午九時起將OOO接回同宿,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2.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十日;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三十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3.於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例如:民國一0三年、一0五年…以此類推),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起將OOO接回同宿,至初五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4.於每年母親節、聲請人生日(即XX月XX日)、OOO生日(即XX月XX日)當日上午九時起聲請人得探視OOO,至同日下午六時前,將OOO送回相對人處所或兩造約定處所。
(二)方式:
1.得為見面、通信、通話及以其他裝置設備為聯絡之行為。
2.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或同宿。
3.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
4.遇探視期日聲請人無法親自接送時,得委由家人代理。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1.不得有危害OOO身心健康之行為。
2.兩造不得對OOO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3.OOO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4.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義行使負擔之人。
五、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擔心離婚訴訟期間對方將小孩帶出境,有什麼解決方法?
在此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方將小孩攜帶出境,範例如下:
為聲請暫時處分事: |
聲請事項 |
一、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暫時處分(請勾選符合您所欲聲請之項目) |
□禁止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
□命相對人(自○年○月○日起於每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或未 |
成年子女○○○) (生活、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程序監 |
理人報酬)新臺幣 元。 |
□命相對人於○年○月○日○時前,在 (交付地點)將下 |
列生活(教育、職業)必需物品交付聲請人: |
□命相對人完成 (如遷移戶籍)以協助未成年子女 |
○○○就醫或就學。 |
□禁止相對人(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攜帶 |
未成年子女○○○離開 (處所及地址)或出境。 |
□禁止相對人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
□保存財產之行為。 |
□相對人不得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
亦不得為下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產之行為: |
□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其他 。 |
□相對人應於 年 月 日 時前,在 將 物品連同 |
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被害人。(請提供車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
□下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被害人、□相 |
對人、□其他 行使負擔。 |
□相對人得依下列時間、地點、方式與前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時間: |
地點: |
方式: |
□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 日前給付被害人: |
□住居所租金(新臺幣,下同) 元,□扶養費 元、 |
□未成年子女(姓名) 之扶養費 元。 |
□相對人應交付下列費用予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姓名) : |
□醫療費用 元、□輔導費用 元、 |
□心理諮商費用 元、□財物損害費用 元、 |
□其他費用 元。 |
□其他 。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聲請人業於○○年○○月○○日為本案之請求(案號: ) |
另聲請人和相對人間 □無 □有 保護令(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案號: ) |
二、(請敘述暫時處分核發之必要性) |
目前兩造因 (事由或詳述事實),案件繫屬於 貴院中,但因 |
□情況急迫 |
□恐相對人致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 |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 |
請求 貴院裁定如上列所示之暫時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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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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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
證物名稱
及件數 |
一、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二、相關案件之開庭通知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書。
三、其他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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