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止欠錢的債務人脫產:假扣押

一、為什麼要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如果要等到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去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由於訴訟可能曠日費時,若在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一旦進行脫產,將財產隱匿或處分,那麼我們縱使最終努力得到法院勝訴判決,也無法實現債權。為了確保債權人在訴訟上的努力不會白忙一場,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名義之前,即可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其脫產,以免將來打贏官司卻找不到債務人的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二、任何情形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類型有很多,並非所有請求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債權人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所謂「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而言。諸如請求給付票款、請求交付買賣價金、請求給付租金等皆屬之;至於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則是指請求的內容,雖然不是金錢,但是可以用金錢請求來代替。例如甲向乙買A車,甲已付款但乙遲遲不交車,甲經過向乙催告後,可以依法解除買賣契約,繼而向乙請求返還其所收受之價金,此時,原來甲對乙原來A車所有權移轉之請求,變成了返還價金之請求,因此甲亦可就返還價金的請求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

三、假扣押要去那個法院聲請?
聲請假扣押,應向下列法院聲請:
(一)本案管轄法院:是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例如房東甲向房客乙請求給付租金,乙若住在台中市,甲即應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而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就是所謂「本案管轄法院」,王甲即可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是指應執行假扣押標的物或權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果是債權,則是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承接上例,若房客乙在台北市士林夜市附近有一棟房子,那麼房東甲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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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假扣押的費用以及作業程序?
(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定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假扣押之流程

  1. 撰狀:
    吾人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狀紙格式,撰寫民事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等。
    (2)請求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載明其價額,並應釋明之。
    (3)假扣押的原因,並應釋明之。
    (4)法院。
    (5)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6)證物:例如 租賃契約、借據等。
    (7)聲請(遞狀)之年、月、日。
    (8)具狀人簽名、蓋章。
  2. 繳費:
    至法院繳費處開單繳納裁定費一千元(收據綠色聯附於聲請狀內,紅色聯自己留存)。
  3. 遞狀:
    將聲請狀附上繕本、繳款收據向法院民事收狀處遞狀,法院收狀後,會開收狀條交付遞狀人存查(有些法院則直接在聲請狀繕本或繳款收據紅色聯上蓋收狀章)。
  4. 送達:
    遞狀後,各地法院作業時間稍有不同,一般來說約七日內可收到法院以郵局雙掛號寄送之民事裁定正本,於債權人聲請「實施」假扣押(查封)前,法院並不會將裁定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後,經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去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5. 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效力:
    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即使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無法停止執行。不過,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30日內聲請執行,一旦超過三十日,就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果還想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必須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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