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如果要等到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去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由於訴訟可能曠日費時,若在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一旦進行脫產,將財產隱匿或處分,那麼我們縱使最終努力得到法院勝訴判決,也無法實現債權。為了確保債權人在訴訟上的努力不會白忙一場,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名義之前,即可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其脫產,以免將來打贏官司卻找不到債務人的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二、任何情形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類型有很多,並非所有請求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債權人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所謂「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而言。諸如請求給付票款、請求交付買賣價金、請求給付租金等皆屬之;至於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則是指請求的內容,雖然不是金錢,但是可以用金錢請求來代替。例如甲向乙買A車,甲已付款但乙遲遲不交車,甲經過向乙催告後,可以依法解除買賣契約,繼而向乙請求返還其所收受之價金,此時,原來甲對乙原來A車所有權移轉之請求,變成了返還價金之請求,因此甲亦可就返還價金的請求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三、假扣押要去那個法院聲請?聲請假扣押,應向下列法院聲請:(一)本案管轄法院:是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例如房東甲向房客乙請求給付租金,乙若住在台中市,甲即應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而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就是所謂「本案管轄法院」,王甲即可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二)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是指應執行假扣押標的物或權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果是債權,則是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承接上例,若房客乙在台北市士林夜市附近有一棟房子,那麼房東甲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四、聲請假扣押的費用以及作業程序?(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定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二)假扣押之流程
一、金錢糾紛之其他法律問題